在日企业的劳动条件明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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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条件的明示义务 | |
日本相关法律法规虽然没有“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的强制要求,但是用人单位在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时,无论是何种雇用形态,均有向劳动者明示工资及劳动时间等劳动条件的义务。 |
无条件必须明示的劳动条件事项 (又称:绝对明示事项) | |
①劳动合同的期限 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续签条件 ③工作场所及业务内容 ④上下班时间、休息时间、休息日、休假等相关事项 ⑤工资的决定及计算方法、支付时间等相关事项 ⑥离职的相关事项(包括解雇事由) ⑦涨薪的相关事项 |
有规定时需要明示的劳动条件事项 (又称:相对明示事项) | |
①离职津贴的相关事项 ②奖金等相关事项 ③由劳动者承担的餐费、工作用品等事项 ④安全及卫生的相关事项 ⑤职业培训的相关事项 ⑥灾害补偿等相关事项 ⑦表彰及惩处的相关事项 ⑧关于停职的相关事项 |
Parttime、兼职员工需要特别明示的劳动条件事项 | |
① 有无涨薪 ② 有无离职津贴 ③ 有无奖金 ④ 咨询窗口 |
2024年4月后新增必须明示的劳动条件事项 | |
在上述基础上,根据《劳动基准法施行规则》、《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续签以及终止的相关基准》的最新修正,自2024年4月起,以下事项也需要向劳动者进行明示: 一、适用所有劳动者 新增明示事项:工作场所及业务内容的变更范围 二、适用签订固定期限劳动的劳动者 时间: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时及续签时 新增明示事项: 续签次数的上限及内容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合计合同期间或续签次数的上限) +拟设定续签上限或缩短期间的,应当事先说明理由。 时间:在依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变更规则,产生无固定变更申请权的合同续签时 新增明示事项: 无固定变更申请的时机及无固定变更后的劳动条件 +在决定无固定变更后的劳动条件时,应尽可能说明已考虑与其他正式员工之间的平等性的相关事项。 |
在上述劳动条件中,”绝对明示事项“的①~⑥项不仅要明示,用人单位还有必须以书面的形式交付劳动者的义务。 另外,用人单位可以以下方式向劳动者明示告知劳动条件的相关事项: 用人单位未依法明示劳动条件的,根据《劳动基准法》,可能被处以3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另外,如明示的劳动条件与事实不一致时,劳动者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在该种情况下,为工作赴任变更了住所的劳动者在合同解除之日起14日内回乡的,用人单位还需负担其必要的旅费。 |
社劳士Tips |
为防止劳动纠纷,建议在日用人单位应将上述劳动条件事项以书面方式向劳动者提示,并经劳资双方签字确认同意后留存归档。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事项发生变更时有重新明示的必要。但如果该变更未对员工造成不利影响的,可以通知的方式将变更事项告知员工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