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日】2009.04.16
【施行日】2009.04.16
【公布機関】国家外貨管理局 匯綜発[2009]36号
关于完善企业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简化企业登记手续,方便银行审核管理,促进实体经济增长和贸易便利化,现就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方式
(一)对企业延期付款可付汇额度实行余额管理,不再执行年度累计发生额管理。企业延期付款可付汇额度由该企业前12个月进口付汇情况、企业延期付款登记情况及企业的行业特点...
贸易模式 | 预收货款管理方式 | 注意事项 |
1、区内企业报关出口项下取得的预收货款。 | 区内企业需办理预收货款登记。 | |
2、区内企业备案出口项下取得的预收货款。 | 区内企业需办理预收货款登记。 | 实际出口日期按照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最早日期计算。 |
3、区内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出口合同,货物由区外企业直接在区外报关出口,但区内企业从境外收汇时区外企业尚未报关,收汇后原币划转给区外企业。 | 区内企业需办理预收货款登记; 区内企业将货款向区外企业划转后,区内企业凭银行出具的外汇划转凭证办理预收货款注销手续。 | 实际出口日期按照区内企业将外汇资金向区外企业划转日期计算。 |
4、区内企业与其他区内企业贸易往来及区内企业与区外企业贸易往来,由区内企业取得的预收货款。 | 区内企业不需办理预收货款登记。 |
贸易模式 | 延期付款管理方式 | 注意事项 |
1、区内企业报关进口项下产生的延期付款。 | 区内企业须办理延期付款登记。 | |
2、区内企业备案进口项下产生的延期付款。 | 区内企业须办理延期付款登记。 | 实际进口日期按照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最晚日期计算。 |
3、区外企业从区内报关进口货物(起运国为中国)但直接向境外货权企业付汇,或者区内企业货物来自其他区内企业(进境备案清单、移库证明等海关监管凭证)但直接向境外货权企业付汇,符合延期付款条件的。 | 向境外付汇企业需要办理延期付款登记。 | 实际进口日期按照境内企业进口货物报关单(起运国为中国)签发日期或进境备案清单、移库证明等海关监管凭证上的最晚日期计算。 |
4、区内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进口合同,货物由区外企业直接在区外报关进口,区外企业向区内企业付汇,区内企业再向境外支付,符合延期付款条件的。 | 区内企业需办理延期付款登记。 | 实际进口日期按照区外企业进口货物报关单的签发日期或者电子底账上的申报日期计算。 |
5、区内企业与其他区内企业贸易往来及区内企业与区外企业贸易往来,区内外企业产生的延期付款。 | 区内企业和区外企业均不需办理延期付款登记。 |
贸易模式 | 预付货款管理方式 | 注意事项 |
1、区内企业报关进口项下产生的预付货款。 | 区内企业需办理预付货款登记。 | 区内企业应先凭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到银行办理电子底账核注、结案手续,然后凭有银行签注字样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或凭加盖银行印章并签注“已核注、结案,原件留存银行”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在外汇局办理预付货款注销手续。 |
2、区内企业备案进口项下产生的预付货款。 | 区内企业需办理预付货款登记。 | 实际进口日期按照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最早日期计算。 区内企业应凭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原件到银行办理电子底账核注结案或签注手续,然后凭有银行核注字样的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原件或加盖银行印章并签注“已核注、结案,原件留存银行”的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复印件在外汇局办理预付货款注销手续。 |
3、区外企业从区内报关进口货物(起运国为中国)但直接向境外货权企业预付货款,或者区内企业货物来自其他区内企业(进境备案清单、移库证明等海关监管凭证)但直接向境外货权企业预付货款。 | 向境外付汇企业需要办理预付货款登记。 | 实际进口日期按照境内企业进口货物报关单(起运国为中国)签发日期或进境备案清单、移库证明等海关监管凭证上的最早日期计算。 此贸易模式中,区外企业向境外付汇的,应按照区外企业预付货款注销规定办理注销手续;区内企业向境外付汇的,应按区内企业报关进口项下或备案进口项下产生的预付货款注销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
4、区内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进口合同,货物由区外企业直接在区外报关进口,区外企业向区内企业预付货款,区内企业再向境外预付货款。 | 区内企业需办理预付货款登记。 | 实际进口日期按照区外企业进口货物报关单的签发日期计算或者电子底账上的申报日期计算。 区内企业凭区外企业的进口报关单原件或经付汇银行签注“进口报关单已留存、签注付汇金额、日期及收款企业”的进口报关单复印件或电子底账核注、结案证明以及收帐通知在外汇局办理注销手续。 |
5、区内企业与其他区内企业及区内企业与境内区外企业贸易往来,区内外企业产生的预付货款。 | 区内外企业均不需办理预付货款登记。 |
贸易模式 | 延期收汇管理方式 | 注意事项 |
1、区内企业报关出口项下取得的延期收汇。 | 区内企业需办理延期收汇登记。 | |
2、区内企业备案出口项下取得的延期收汇。 | 区内企业需办理延期收汇登记。 | 实际出口日期按照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最晚的日期计算。 |
3、区内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出口合同,货物由区外企业直接在区外报关出口,区内企业收汇后原币划转给区外企业,符合延期收款条件的。 | 区内企业需办理延期收汇登记。 | |
4、区内企业与其他区内企业及区内企业与区外企业贸易往来,区内外企业产生的延期收汇。 | 区内外企业均不需办理延期收汇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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