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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2008.10.20

【公布機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総局/商務部  工商外企字[2008]226号

中国語原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注销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以下简称《清算办法》)已经国务院516号令《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予以废止。为了明确《清算办法》废止后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清算、注销的法律适用原则,规范解散审批及注销登记程序,完善外商投资企业退出机制,现就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清算和注销登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法律适用原则。根据《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所确立的法律适用原则,外商投资的公司办理解散、清算、注销应当适用《公司法》、《公司...

附件:《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及规范要求》
序号文件名称
1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4*经公司权力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5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6营业执照正、副本
7其他有关文件

  规范要求:   1、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   4、第2项营业期限已满、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或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不需提交。   5、第3项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定文件、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6、第4 项应包括刊登清算组清算公告的报纸报样、对公司清缴所欠税款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包括海关、税务的完税情况及注销情况)、批准证书的缴销及已经收到商务部门回执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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