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5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和第227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七)项中的“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修改为“液体保税仓库”。
将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液体保税仓库,是指专门提供石油、成品油或者其他散装液体保税仓储服务的保税仓库。”
(二)删去第五条第二款。
(三)删去第八条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
(四)将第九条第(二)项中的“安全隔离设施”修改为“隔离设施”,删去第(四)项中的“符合会计法要求的会计制度”和第(五)项。
(五)删去第十条。
(六)将第十二条中的“直属海关”修改为“主管海关”。
(七)将第十三条中的“经海关注册登记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以下简称《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方可投入运营”修改为“经海关注册登记并核发《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方可以开展有关业务”。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
(八)删去第十六条。
(九)将第十八条中的“并定期以计算机电子数据和书面形式报送主管海关”修改为“并定期报送主管海关”。
(十)删去第十九条第二款中的“所存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将“应当经直属海关批准”修改为“主管海关受理企业申请后,报直属海关审批”。
删去第三款。
(十一)删去第二十条第一款。
删去第二款。
删去第三款中的“因其他事由”,将“经海关审核后”修改为“经主管海关受理报直属海关审批后”。
(十二)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持有关单证”修改为“凭有关单证”,删去“根据核定的保税仓库存放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
删去第二款。
(十三)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十四)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所规定的文书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且发布。”
(十六)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