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日】2011.01.08
【施行日】2011.01.08
【公布機関】国務院令第11号(2011年国務院令第58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1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 |||||
税 目 | 范 围 | 税 率 | 纳税义务人 | 说 明 | |
1 | 购销合同 |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 、补偿、易货等合同 | 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 立合同人 | |
2 | 加工承揽合同 | 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 、测绘、测试等合同 | 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 | 立合同人 | |
3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 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 立合同人 | |
4 |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 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 立合同人 | |
5 | 财产租赁合同 |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 械、器具、设备等合同 | 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 立合同人 | |
6 | 货物运输合同 | 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 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 立合同人 |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
7 | 仓储保管合同 | 包括仓储、保管合同 | 按仓储保管费用千分之一贴花 | 立合同人 | 仓单或栈单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
8 | 借款合同 |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 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 立合同人 |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
9 | 财产保险合同 |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 按投保金额万分之零点三贴花 | 立合同人 |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
10 |
技术合同 | 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 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 立合同人 | |
11 | 产权转移书据 |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 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 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 立据人 | |
12 | 营业帐簿 | 生产经营用帐册 | 记载资金的帐簿,按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总额万分之五贴花。其他帐簿按件贴花五元 | 立帐簿人 | |
13 | 权利、许可证照 |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 按件贴花五元 |
领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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