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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2007.12.29

【施行日】2008.03.01

【公布機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務委員会採択

中国語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1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1不超过500元的5
2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10
3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15
4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20
5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25
6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30
7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
8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40
9超过100000元的部分4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1不超过5000元的5
2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10
3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20
4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30
5超过50000元的部分35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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