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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2006.09.05

【公布機関】江蘇省国家税務局/江蘇省発展及び改革委員会  蘇国税発[2006]175号

中国語原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国税局、发展改革委,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各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第1条  项目确认书的办理,需在项目按规定核准并在采购国产设备清单确定后,由项目业主单位按程序经各省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一)核准文件(复印件);
  (二...

附件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附件二:   关于办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和《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的暂行规定   为规范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审批管理,根据《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6]111号)文件要求,现就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办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以下简称“项目确认书”)和《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以下简称“设备清单”)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主体   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交通运输、开发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中外合作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二)申请条件   1.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   2.项目核准符合现行的外商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3.项目申请内容符合项目核准文件要求;   4.项目符合其它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5.项目建设期内采购不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国产设备。   二、申请材料   (一)办理项目确认书的申请报告。   (二)项目核准文件复印件(申请办理项目确认书的项目核准文件要求见附件)。   (三)加盖项目单位印章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一式七份以及设备清单的电子文本。   (四)项目申请报告(包括采购国产设备清单)一份;对需要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项目申请报告需提供二份。   (五)其它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三、受理机关及办理程序   (一)受理机关   1.总投资额3000万美元及其以上(以下简称“限上”)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   2.总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以下简称“限下”)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受理;   3.省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为初审机关。   (二)办理程序   1.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单位,按照本规定中有关申请材料的要求,将相应材料准备齐全,向企业注册地的初审机关提出申请。   2.初审机关应依照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应正式行文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并在项目清单上加盖印章(对需要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设备清单,初审机关不加盖印章)。   3.限下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文件出具项目确认书和设备清单。   4.限上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单位、投资总额、采购国产设备总额、设备清单、执行年限、适用产业政策条目进行初审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行文提出申请。   四、办理期限   (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原申请渠道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澄清、补充与完善的内容。对不具备确认条件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原因。   (二)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因特殊情况,经分管主任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五、其它要说明的问题   (一)新《办法》实施前有关项目的办理   1.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已经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报(包括延期备案申请),税务机关将按原规定进行审核。   2.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尚未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的,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补办项目确认书和采购国产设备清单。   (二)出具设备清单的批次要求。项目设备清单原则上应与项目确认书同时出具,对于项目建设时间长、采购设备规模大、在办理项目确认书时无法确定全部设备清单的项目,可以一次出具项目确认书,分批确认设备清单,但每年一般不得超过两批。申办仍需由初审机关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   (三)项目确认书和设备清单的变更。项目确认书和设备清单确认后,在项目执行中确需变更项目单位名称、采购国产设备总额、执行年限等主要事项的,项目单位须经原初审机关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由省发展改革委出具同意变更的证明或由省发展改革委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同意变更的证明。   (四)省管企业可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   (五)申请办理项目确认书的请示格式文本见附件。   (六)为方便企业,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省发展改革委将积极推行网上申办。具体办法将另行通知。   (七)本规定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附件:   申请办理项目确认书的项目核准文件要求   一、关于项目核准机关   1.发展改革委系统;   2.经贸委系统;   3.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省比照国家级开发区赋予相应经济审批权的省级开发区管委会。   二、关于项目核准权限   1.总投资额达到或超过1亿美元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须经省发展改革委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技改项目须经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联合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2.总投资额达到或超过5000万美元但在1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须经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基本建设类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技改类项目由省经贸委核准,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可核准园区内的项目。   3.总投资额在5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可由项目属地省辖市投资主管部门或由其认可的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三、关于项目核准文件   外商投资项目如涉及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则核准机关还应在核准文件中注明适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具体条目以及明确项目单位、投资总额、采购国产设备及进口设备的台套数和总金额、项目建设期限等内容。如果产品系“全部直接出口”的,也应在核准文件中予以明确。 附件:   ××(初审机关名称)关于申请出具××(项目单位及项目名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的请示   (文号)   省发展改革委:   ××(项目单位及项目名称)于×年×月×日经××(项目核准单位名称)以××(核准文号)文核准。   根据《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6]111号)文件规定,经初审,该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年修订)第××类,第××条,第××款;项目总投资额为××万美元(折××万元人民币),其中采购国产设备总额为××万元人民币;该项目为××(项目性质),自×年×月开工建设,建设期为××年。   请贵委根据有关规定为项目单位出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含《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   特此请示。   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   1.项目核准文件复印件   2.加盖项目单位印章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一式七份以及设备清单的电子文本。   3.项目申请报告(包括采购国产设备清单)一份;对需要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项目申请报告需提供二份。   4.其它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初审机关印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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